本市工商部门将对零售商八大促销行为开展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市工商部门将依据职能,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促销广告、商品价格和质量、打折标价、有奖销售、明示担保、提前消费、促销事由以及售后服务等八大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但从上海零售市场看,部分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的促销行为依然存在。
为此,市工商局提醒广大零售商:自觉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是零售商的法定义务,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促销宣传、促销价格、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以及促销的明示担保等都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办法》的行为,应自觉、主动纠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工商部门提示,零售商应自觉规范促销广告行为,广告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代理、发布的促销活动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将依法对代理、发布虚假促销活动广告的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工商部门还将通过全市5400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广泛宣传《办法》,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办法》的内容,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监督零售商自觉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市工商局“12315”热线将积极受理对违规促销行为的申(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