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须申报备案市卫生局要求医疗机构严管细菌病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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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全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细菌病毒研究工作监管,凡是所在单位设立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于2006年11月1日-12月1日内申报备案。”市卫生局日前作出决定,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
具体备案范围包括:本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有关备案详细要求及相关资料可登录上海市卫生局卫监所网站http://www.hs.sh.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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