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07年度第二期项目资助开始接受申报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07年度第二期的项目资助工作9月14日开始接受申报,近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听说今年第二期项目资助工作有部分实施细则会有所变化,能谈谈具体情况吗?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项目资助工作,不断激发和提升上海文化的创新能力,本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和文学、影视、舞台艺术、美术、文博、群文等各个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作了一些调整和细化。这次调整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创作的扶持力度,加大对重大创作选题和重大文化项目实施的关注力度;进一步把对创作和制作的资助予以区别,将资助的重点放在创作上,让制作更多地走向市场。对文化活动项目和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将进一步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主要资助那些公益性明显、受众面广泛、具有可持续发展、并能体现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同时强调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支持文化的积极性。
问:基金会在加大对原创作品的扶持力度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如对列入上海文学、舞台艺术、影视和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剧本等重点创作项目;对能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和重***与历史题材的优秀创作项目;对具有创新探索精神和较高思想文化价值的优秀原创作品等,加大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二,在申报受理上采取更加科学、细化的办法。如考虑到文学和剧本创作的艺术规律,从这期开始,本会将实行全年受理文学和剧本创作项目的申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创作选题,并予以足够重视;同时,根据申报作品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确定资助额度,使资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问:今后对影视艺术项目的扶持会采取哪些方式?
答:对影视艺术项目的扶持方式,本会作了较大调整,主要采取资助和贷款两种办法,原先曾采用过的投资方式不再使用。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已明确,对影视剧剧本创作和影视艺术活动项目等,仍采取资助的办法;对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的影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采取扶持贷款的办法。如符合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贷款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查。本会文化项目扶持贷款主要采用信誉担保和质押贷款两种形式,同时根据文化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情况对扶持贷款采用“信誉担保+本会全额贴息”、“信誉担保+本会部分贴息”、“质押贷款+本会全额贴息”、“质押贷款+本会部分贴息”等不同的贷款方式。扶持贷款面向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组织开放,详情可上本会网站www.shcdf.org查阅。
问:修改后的群众文化项目资助有哪些新的精神?
答:对群众文化项目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和“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主要资助全市性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好的优秀项目和品牌项目。对由区县和基层主办的项目以区县资助为主;对群文原创小剧(节)目的创作演出资助项目,原则上需达到一定的演出场次,能经常为基层群众演出;对一次性的活动项目,在资助上从严控制;对一些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自筹资金配比合理、实施措施到位、项目执行诚信度高的优秀群众文化品牌项目,仍将采取连续资助2到3年(或2至3届)的优惠办法,但连续资助项目的比例将控制在资助项目量的3%以内。这一办法同时适用于舞台、影视、美术、文博等艺术门类的活动项目。
问:对舞台演出补贴这次是否进行过修改?
答:根据上级宣传文化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今后“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将从高校逐步向中、小、幼各级学校拓展,并逐步纳入到由有关部门配比资助的范畴之中。因此,以后对舞台演出的补贴将不再包括对学生场演出的补贴。但为了做好演出补贴的衔接工作,本期在补贴范围方面仍维持原来的做法。
为了鼓励下乡、下基层的普及性、公益性演出和学生场演出,本期的《舞台演出补贴实施细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演出补贴的额度。同时,建立了年度下乡、下基层演出计划和演出剧(节)目预审和备案制度,各文艺表演团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当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下乡、下基层演出剧(节)目申报表》,由市文广局市场处负责受理,并由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受理的演出补贴剧(节)目预审备案。对申报时还未推出的新创作的剧(节)目,允许在演出两个月前补办手续。凡未经预审备案的演出,将不给予演出补贴。
问:如获得项目资助,在签订资助协议时有哪些问题需引起注意?
答:在以往的签约过程中,发现有些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和签约时,没有在《项目资助申报表》和《项目资助协议》上如实填写。如申报时填写的资助项目名称、主办和承办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和支出等与签约时填写的相关内容严重不符,出现项目和资金缩水等问题。本会重申,为确保项目资助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申报者必须增强承诺和诚信意识。协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应以通过评审的申报材料为主要依据,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一定要如实说明并征得资助者的认可。如发现受资助者在项目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申报时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本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