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明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车主限期维修;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案》作出了这一新规定。
相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一项重大的改变是法规实施日期,改为2008年1月1日。这一改动经过了慎重的调查。法规草案初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本市“黑烟车”中,公交车首当其冲,一边是急着赶路的乘客,一边是被黑烟熏到的路人,执法颇具难度。大家认为,治本之策还是加大公共财政对公交车的投入,使公交车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所改善。
初审后,市环保局就此问题专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厅于9月22日致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明了市政府整治公交车冒黑烟的态度。函中表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本市已更新公交车1500辆、出租车18500辆。到年底,内环线内将基本消除公交营运车辆冒黑烟现象,外环线内冒黑烟情况也将有较大改善。至2008年底,所有进入内环区域的公交车均达到“国二”标准,全市约有6000辆公交车和2.5万辆出租车达到“国三”标准。
为了使政府有关部门能在修改决定出台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人大法制委经过研究,决定更改法规施行日期。
有关人士认为,办法修正案如果执行良好,将有效减少本市的污染。据介绍,至2006年底,本市有近243万辆机动车,其中本地号牌的机动车约213万辆,外地号牌的机动车约30万辆。环保部门监测数据表明,造成本市大气污染的三大因素中,机动车排气污染在逐年增加。在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占大气污染的比重已达到80%左右。
法规还明确,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