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一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
最低工资问题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关系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对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今年1-8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收到关于最低工资的举报投诉***7件,查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案件907件,通过监察为劳动者追回低于最低工资差额665万元,涉及劳动者约2.8万人。
从检查情况看,1-8月份的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低于最低工资案件的涉案人数及金额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今年1-8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欠薪”案件的涉案人数和金额均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其中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的涉案人数及金额却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加。
2、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主要发生于郊县地区。据统计,将近80%的低于最低工资案件发生在本市的郊县地区,其中嘉定、闵行、松江、宝山四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约占全市总数的一半。
3、中小型企业是低于最低工资案件的高发区。在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中,从业人员总数少于100人的企业466户,占***%;从业人员总数在100-300之间的企业187户,占25%;300人以上的企业83户,占11%。
4、批发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和金属制品业位居违法行业的前三位。在低于最低工资案件中,批发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分别居违法行业的前三位。
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检查情况看,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这是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比较普遍。例如某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大约1000元,看上去企业支付的工资已经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90元,但实际上该企业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在1000元的工资里面加班工资大约要占到500元左右,因此职工的实际工资只有500元,低于本市69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如某电子厂规定职工工资是690元/月,但是其中包括饭贴50元,车贴50元。这也违反了有关规定,因为根据规定,饭贴和房贴都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某金属制品公司,该公司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不等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而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是新进人员,只要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的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与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无关。
3、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某制衣厂,该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畸高,根据该公司的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为420元,远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发方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同样要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即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某销售公司对部分职工采取的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工资计发方式,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这也是违反规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再结算。因此,该企业每月应当至少预付690元工资给这些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职工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对于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酌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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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9月1日起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69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6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计算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时应当剔除以下内容: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因此,该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
4、用人单位是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播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或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年1-8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部分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金额较大的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上海革新电机厂一分厂 | 宝山区月罗路600号 |
上海沪光客车厂 | 闵行区浦江镇陈行路3978号 |
响亿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嘉定区马陆丰年路85号 |
上海天良制衣有限公司 | 南汇区新港镇新欣东路25号 |
上海中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 松江区茸北街茸兴路28号 |
上海纽丽都服装有限公司 | 南汇区瓦屑镇建设路72号 |
上海新行纸箱厂 | 嘉定区徐行镇澄浏路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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