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二级审批三级管理体系全面启动
随着我国核技术应用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和新形势下辐射环境安全与管理的需要,2003年10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随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增强。为贯彻落实辐射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启动包括区、县监管力量在内的二级审批、三级管理体系,2006年7月6日~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上海市环保系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培训班”。各区县环保局分管局长及主要负责人员共56名同志参加了此次培训班。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及市辐射站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详细讲解报告。
最后,市环保局向区、县环保局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对辐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个区县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上,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掌握辐射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各自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真正负起责任来。
2、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督。各区县环保局应建立辐射环境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技术利用“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管,确保辖区核与辐射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视野之中。对因监管不力,造成辐射污染事故的,要追究当地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有相应的人员、设备配置作保障。各区县环保局须配备2-3名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经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辐射防护安全知识的统一培训后,持“上海市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证”上岗,监督员要求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岗位的,须事先通报市辐射监管部门。并要求各区县环保局要确定分管领导及安全防护监督员,并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
此次培训提高了全市环保系统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结合本市的管理现状和监管任务,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及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全市环保部门实行“二级审批、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的建议,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实施,落实人员、仪器设备、车辆配置等内容,从硬件、软件两方面入手,保障全市范围内1300多家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环保局及各区县环保局的紧密配合下,本市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将呈现出良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