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转发教育部通知高校招生违纪违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市教委6月20日向各高校转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在高校招生工作中,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特别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以及计划调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建立健全严格审查、规范操作、科学评价、公开公正的招生工作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高校要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招生章程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校,一经发现,将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