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金磐特大窃电案宣判原物业经理邢文浩等三人被判刑
28只电表窃电140万余千瓦。去年发生在浦东陆家嘴高档小区“盛大金磐”内的物业窃电案,3月10日由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原物业经理邢文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戴立峰、李根福获刑3年和2年,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突击检查发现窃电“大户”
去年1月12日,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突击检查“盛大金磐”,发现大堂、中庭等公用部位有28只电表的封印开启、令克断开,处于窃电状态。同年2月6日,供电部门再次到该小区检查,发现另有22只电表封印被开启。检查人员当即开具22张检查单,但物业中心人员拒绝签字。
案发后,上海电力学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等机构立即组成专家组赴现场勘查。同年1月16日,仲量联行盛大金磐物业管理中心工程部主管戴立峰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盗窃事实。同日,警方传唤相关人员邢文浩、李根福接受调查,李、邢二人分别交代了犯罪事实。
为工作业绩以身试法
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服务与投资管理公司。2006年1月,盛大金磐开发商委托其物业管理部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因1月份的公共部位电费超出每月18万元的预算标准,物业管理中心经理邢文浩为节省开支,遂与工程部主管戴立峰预谋窃电。从2006年3月1日到去年1月11日,戴立峰指使电工李根福实施窃电,28只电表共计涉窃电量逾140万千瓦,涉窃金额120万余元。
因仲量联行收取的业主物业费存在专用账户内,该账户属专款专用,开发商、仲量联行、物业中心都无权擅用,故邢等人在窃电过程中未获任何经济利益。
“归他人使用”也是盗窃罪
审理中,邢文浩的辩护人提出,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窃取财物“归自己使用”和“归他人使用”的情况,邢窃电后节省的费用存在专用账户内,属于盗窃后利益归他人使用的情况,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特征。
法院认为,邢文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盗窃罪。鉴于三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从关系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