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力度大政策密集百姓实惠多上海调整系列民生保障政策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20元。即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400元,增加50元,调幅为14.2%■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1∶1.5的比例关系调整,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550元/月,最低为410元/月
提高镇保农保养老金
■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2007年底以前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从今年1月1日起,对按本市“农保”办法2007年底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和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应不低于60元
增加未退休协保医疗缴费
■单位缴费计入部分仍与面上在职职工保持一致■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的2%计入,统一调整为按2007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在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均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单位应另行支付。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鲍淡如说,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了本市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去年以来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增长较快,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较大,所以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确定的,听取了人大、政协、工会及企业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记者从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市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提高为400元,增加50元,调幅为14.2%。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1∶1.5的比例关系调整,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年3200元。同时还将同步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城乡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据介绍,截至2007年12月,本市城镇低保人数为33.94万人(含城镇重残无业人员2.59万人、传统救济对象0.37万人),低保家庭中10.15万老弱病残幼人员享受粮油帮困;有3.38万协保人员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农村低保人数(含农村重残无业人员1.16万人)为11.83万人。
在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即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情况。
鲍淡如说,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同时综合考虑近期物价上涨情况,本市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市政府近日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方案。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550元/月,最低为410元/月。本次调整对失业保险金第1个月―12个月的发放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约70元,第13个月―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第1个月―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第13个月―24个月标准的80%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托底标准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的原则确定。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在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还介绍本市“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等方面的情况。
为保障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市2007年底以前按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这次增加的养老金,将在4月份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市民如需了解详细政策规定,可拨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同时,为保障农村老年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按本市“农保”办法2007年底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和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应不低于60元。
记者从3月25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为了提高协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费负担,本市决定从4月1日起,适当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调整后,未退休协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水平将大体相当于在职职工的平均水平。
据市医保局副局长郑树忠介绍,截至2007年12月底,本市未退休的协保人员约有25万人,年龄绝大多数在45至60岁之间。未退休协保人员的医保待遇与同龄人员相比,其医保报销比例是一致的,主要矛盾是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水平偏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协保人员当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低水平的缴费政策(月缴费基数为750元或850元),随着时间推移,他们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越来越低于大部分在职职工。2007年,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年计入总金额分别为512和536元,与城保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入818元相比,分别少了306和282元。适当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的具体办法为:一、单位缴费计入部分仍与面上在职职工保持一致;二、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的2%计入,统一调整为按2007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协保人员由在职转退休后,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水平将与面上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水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