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完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
经修订完善的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3月27日日就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调整具体内容采访有关部门。
问:2008年,为什么要对原实施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调整?
答:为最大限度缓解城市道路交通的矛盾,建立“排堵保畅”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本市从2001年开始探索和研究符合上海实际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2004年4月1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上海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与保险理赔和行车安全状况挂钩浮动制度(即“双挂钩”制度),为了使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更好地服务于城市交通管理,使费率浮动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坚持“双挂钩”框架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此次对原实施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必要调整。
问:对原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这次主要是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一是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例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二是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例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三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例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同时,对上浮和下浮的比例空间作了调整。一是整体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对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最高70%改为最高60%,下浮比率由原来-10%(每年均固定)改为-10%、-20%、-40%(每年递增)。二是每次违法上浮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缩小。此外,为了更好地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相衔接,对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
问:新制定的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对投保人有什么影响?
答:对遵章守纪的驾驶员给予了更多的优惠。原来没有交通违法的驾驶员每年只能享受10%的费率下浮的优惠,现在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交通违法,最多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同时连续三年没有事故理赔,又可以享受30%的费率下浮。也就是说,通过费率“双挂钩”制度,遵章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多可以享受70%的费率下浮。以交强险基础费率为950元的私家车为例,如果连续三年无违法、无事故,车主只要花285元就能够买到交强险。此外,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上浮标准,更加人性化了。比如超速低于50%的,费率由上浮20%下调为上浮10%。同时,把上浮累计的上限由70%下调为60%,也是为了一定程度上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修订后的具体办法详见:上海市保监局网站http://www.circ.gov.cn/Portal7/default350.htm和上海市公安局网站: http://gaj.sh.gov.cn/shga/g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