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监管定期检测建立应急机制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1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日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第5号令公布,将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即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不适用农村地区。
《办法》对生活垃圾收费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至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的具体时间和收费标准,则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还规定,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办法》对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作了具体规定。在收集方面,明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责任主体和设置规范。在运输方面,要求收运单位采用密闭的车辆和船舶运输,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实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运生活垃圾。在处置方面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处置规范,要求处置单位对处置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办法》还建立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应急机制。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