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不得新设置架空线杆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7月1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日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第6号令公布,将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以及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即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修改决定》对同时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行为,规定在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在上述范围外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控制;对在已有的架空线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行为,明确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不得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为有效解决架空线架设不规范问题,《修改决定》强化了对架空线及其杆架的技术规范要求,规定设置架空线、架空线杆架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设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修改决定》完善了同步入地建设程序,要求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后,应通知架空线权属单位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准备工作。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的情形,增加了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协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