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五部委联合通知强调加强监管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
检查组重点监督资金到位及使用
■检查中央投资是否按计划迅速拨付
■检查地方和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建设资金
中央投资应在计划下达1月内按进度足额拨付
■严防劳民伤财“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政绩工程”
■防范工程建设事故,杜绝“豆腐渣工程”
■杜绝新增投资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出通知,强调加强对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指出,***、***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以下简称新增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这是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经请示***、***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的工作部署,把紧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信心,迅速行动,通力协作,务实高效,抓好组织落实。根据***要求,中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并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抓紧编制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投资计划、预算尽快拨付资金,中央投资应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及时完备项目用地审核和环评审核手续。
按照***、***要求,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成立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参加的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以下简称中央检查组),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根据投资和项目安排情况,先期派出24个检查组,中央检查组组长均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选派副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对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根据项目或项目管理单位所在地由中央检查组实行属地检查。中央检查组拟于2008年11月下旬陆续派出。
中央检查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否思想统一、行动迅速,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规定的投向,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确保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决策科学、程序完备;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确保安全、透明、有效;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防范事故风险和杜绝“豆腐渣工程”。
对地区和部门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以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中央检查组可建议发展改革部门收回投资,缴回中央国库,核减该地区、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降低标准
怎样防止中央新增投资被截留挪用、滞留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态度鲜明地表示:“新增中央投资来源于人民,我们将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这笔投资,以完成高质量的项目为最终目标,使每一个项目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1月9日,***公布今年4季度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次日,为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决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在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上宣布国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管好、用好这笔投资。
他说,对违法违纪行为,除了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必要时对有关地区要扣减明年的投资额度。
各检查组主要对派驻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检查组要检查新增中央投资是否按计划迅速拨付有关地方和项目单位,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检查组要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正在新增中央投资落实过程中凸显。
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确定投资范围和方向,抓紧编制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已经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保证项目的中央资金尽快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这位负责人说,在新增中央投资组织落实过程中,国家已经明确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中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地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据了解,国家已明确要求,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总责。
此外,在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情况下,国家已明确要求,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