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七条戒令施行严禁打听案情通风报信通路说情
4月1日,由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学兵签署颁布的上海市公安局第1号令――“七条戒令”正式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安民警签订执行“七条戒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执行“七条戒令”的义务和违反“七条戒令”的责任。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戒令的,经查证属实,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领导干部违反的,同时予以免职。
■严禁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或泄露公安内部信息。
■严禁办人情证、人情案、通路说情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其他方便条件。
■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品销售或利用职务影响参与、插手为他人讨债、抢生意争地盘等活动。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财物或变相收受财物。
■严禁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管理相对人、工作关系人等进行非正常交往。
■严禁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色情陪侍性质的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入股、变相入股参与经营或介绍亲友到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