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提示广告发布中应合法使用世博会标志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筹备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目前在本市各类广告中违法使用世博会标志或假借世博会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损害世博会形象和合法权益的情况已有发生,为了规范世博会标志在广告中使用的行为,市工商局最新发布广告审查提示,要求个人和企业在发布广告中必须合法使用世博会标志。
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上海世博局拥有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会徽、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等40个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以及“世博会”、“申博”等特殊标志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这些标志,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一、使用与申博徽标、上海世博会会徽、国际展览局局旗图案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以及能明显辨识的图案局部或变形;
二、突出显示“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世博会”、“世博”、“上海2010”、“2010盛会”、“2010世博会”、“申博”、“EXPO2010”、“2010EXPO”、“SHANGHAI EXPO”、“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或“Better City,Better Life”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
三、尽管未突出显示第二种行为中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广告中使用上述标志(字样),均应提供许可合同或者加盖上海世博局公章或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印鉴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市工商局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世博会标志内容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对于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发布广告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