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要在人行道上新增设施,没有行政许可证,不行;对掘路计划实行总量控制,1年全市不超1000项;临时占路1次许可限时3个月,超时以几何级数翻倍加收管理费……12月30日从市政工程管理局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从1月1日起,市政部门将按照新《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格对市政道路的管理,尤其加强对人行道管理和掘路控制,还路于民,保障人行道通畅。
据悉,目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各类公共设施多达20余种,总数达5.3万处,因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导致上述各类设施的设置处于无序状态。新颁布的《条例》规定,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同时新的法规禁止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并赋予市政部门行政许可权。
对此,市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政部门将严把许可关,近期将着手对人行道公共设施的设置做出一个统一、具体的技术规定,使《条例》允许设置于人行道的设施能依照标准来设置。市政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将从即日起开展对现有人行道既有设施的整治,对条例许可范围内的设施补办行政许可证,对不在条例许可范围内的设施进行拆除,对有条件入室的设施,将协调设施管理单位尽量予以入室安置;对没有入室条件的,可调整位置,重新选址并办理许可手续。这项工作将在2008年底前完成;明天起,市政部门还将开始部署对福州路西藏路、南京路河南路等60个主要路口的人行道设施的集中整治方案。
同时,市政部门表示,将严格掘路项目的审批。对掘路计划进行总量控制,1年不超过1000项,推广综合掘路,减少如布置自来水管线等专项掘路内容。同时要控制临时占路总量,对临时占路也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并通过价格杠杆来控制临时占路的时间和面积,1次许可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如果是按照1平方米每天2元钱收取临时占路费用的项目,超过时间,将按每天4元钱收取,以几何级数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