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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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为了切实贯彻排污许可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管理的连续性,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环保局发布了通告(沪环保法[2006]59号),统一延长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持有2002年核发的《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各单位,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许可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统一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在上述期限前,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决定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决定中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暂无须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手续。
通告还要求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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