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公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上海市教委公布《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改并实施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指导意见》指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六至九年级试用)》为基础,主要包括能够反映初中毕业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素质及个性发展的关键指标。其中,“德”主要评价学生思想品德学科学习、勤奋自强、诚信守法、文明礼貌、合作交流和社会实践;“智”主要评价学生基础型课程学习、拓展型课程学习、探究型课程学习和综合表现;“体”主要评价学生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体锻健身、体质健康、卫生习惯;“美”主要评价学生艺术活动参与情况和审美能力;“爱好特长”主要考察学生兴趣爱好和各类获奖记录。
《指导意见》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法提出了要求,指出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把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定量与定性的统一。学生互评可以采取班级互评、小组互评等形成,小组互评的学生数不宜少于15人。评价由班级评价小组负责,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和本班科任教师组成,人数为5人左右,班级评价小组成员在本班级授课时间不少于1年,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为人诚实,责任心强。
《指导意见》明确了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工作中的应用。要求各区县、各高中学校在招收优秀毕业生工作中,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自主招生学校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学业考试成绩相结合招收学生的具体要求。在“零志愿”差额录取中,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值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
《指导意见》指出,各初中学校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负责制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组织开展校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评价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诚信原则,加强民主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