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发布对本市高考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通知
市教委4月26日发布对2006年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包括录取时适当降分、给予经济补贴、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等。
今年对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第一、二志愿报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向外省市普通高校投档时,分别给予总分加20分、10分,并按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院校决定。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普通高校如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资格线上考生不足,补填志愿后线上生源仍然不足,可分别在第一或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下降分择优录取本市生源考生。
本市对被录取到边远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凡第一志愿填报广西、甘肃、陕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辽宁(除大连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3省少数生源长期不足的高校(具体学校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并被上述外省市普通高校录取的第一志愿本市生源考生,可获一次性补贴1000元;非第一志愿填报而被录取的可获一次性补贴500元。上述补贴范围只适用于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并在秋季招考集中录取阶段被录取(不包括艺、体、军事院校)的本市生源考生。
本市还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制度。凡被外省市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可申请上海普通高校生源地贷款并向市教委学生处申请享受相应的政府贴息。另外,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入学后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如果户口需迁往外省市普通高校,毕业后均可以迁回户口并回沪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