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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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去年10月28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新《条例》将为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保驾护航,更好地维护市民的权益。这是4月27日从《环保条例》实施工作座谈会上获得的信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伦贤出席会议并讲话。
上海市环保局表示,此次修订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突破,新增了许多和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将首次对企业污染排放口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须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来排放污水。
修订后的条例还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与环保基础设施相配套、必须同步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区没有环保设施不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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