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前阶段交通整治情况
4月29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期交通整治情况及下一步措施。
据统计,2006年4月,本市共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事故同比上升26.3%,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20%,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29.9%;发生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41起,死亡9人,受伤35人,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比下降6.82%,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持平,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比下降10.3%。其中由于行人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有相当大比例。
从4月14日起,全市公安交警在市中心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以及重要的交通集散地,投入重兵,按照对带头乱穿马路、闯红灯,坚决实施处罚;对不听劝阻、强词夺理、态度恶劣的,坚决按照执法上限处罚的工作原则,对“二乱”进行严管、严纠、严处。截止到4月28日,10多天时间,全市共处罚行人乱穿马路10718起,处罚非机动车闯红灯212***起、其中暂扣非机动车1258辆,并依法处理了5名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其中刑事拘留2名,治安拘留3名。
为有效遏制“四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蔓延,全市交警还打破常规,采取“公秘结合、设卡拦截,分兵把守、合围搜索”的方法,对此类违法情况突出的区域进行突击整治。4月19日晚,总队组织黄浦、闸北、宝山、总队机动支队执法队增援警力配合普陀警方,出动100余名警力和交通协管员,针对桃浦地区大功率机动三轮车、残疾车、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等严重影响桃浦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当晚就暂扣“四车”76辆(其中大功率机动三轮车36辆、残疾车12辆、人力三轮车20辆、电动三轮车4辆、燃油助动车4辆)。截止到4月28日,全市共处罚“四车”违法行为17810起,暂扣“四车”11887辆。另外,我们还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乱变道、乱鸣号、非法改装、飚车等其他突出交通违法的执法管理力度。
截至目前,共新增标志牌115块,新增和复线人行横道线1万余平方米,新增了30组行人和车辆信号灯。我们将在5月底,将全市中心城区的人行横道线全部复划一遍,部分人行过街设施也将进一步完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议和市委领导指示精神,我们市公安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的思路就是:“长计划、短安排”,通过调整勤务模式、完善执法管理方法、抓住重点路口突破和优化交通安全设施,使整个执法管理工作常态化和经常化。下一阶段,本市警方将落实“五个抓”:一是抓重点路口,形成示范效应。在全市内环道路以内确定60个有代表性的重点路口。二是抓典型单位,曝光交通陋习。在每个区确定2-3个交通违法情况比较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写字楼、机关等,组织志愿者对这些单位员工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并将照片在这些单位内部展览曝光。三是抓交通志愿者组织和培训。发挥教育宣传和协管作用,会同各区文明办,组织培训志愿者,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纠处教育。同时继续定期组织市民巡访团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重点路口进行巡访、视察,并组织媒体予以***报道。四是抓路口交通设施的调整完善。我们坚持在加大执法管理的同时,调整完善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条件,创造文明行路、骑车的环境。年内,中心城区各路口首先到位。五是抓勤务调整和民警的督察考核。我们将进一步教育动员民警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加强督察考核,不断提高民警出现率、管事率、纠违率。
链接:处罚“两乱”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
一、主要法律依据及实施时间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
2、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
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实施)
二、对“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对推搡、谩骂民警,或者吵闹、无理纠缠等以非暴力方式抗拒执法的,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严格处罚的同时,也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口头警告后放行,其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