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推出2003年招生管理监察工作八项纪律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招生原则,为保证本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教委就加强本市2003年高等、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八项纪律要求。
这八项纪律要求为: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递条子、打招呼,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非招生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三、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优秀生、特长生、自主选拔生,以及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四、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长)许愿;五、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生及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六、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七、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八、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