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该确立电子信访法律地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周梅燕日前撰文,就“电子信访”的法律地位确立发表了看法,全文如下:
建立一个法治的国家,必然要求公共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让社会的成员都能够积极参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活动,参与政府的决策与施政行为,使人大的立法、监督工作及政府的行政决策,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为此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从上海来看,政府公务网的构筑与开通,各级国家机关电子信箱的设立,给上海市民参政议政拓宽了通道,也为信访立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1993年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信访条例》,在第二条中将信访定义为“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十年过去了,随着电脑和网络的普及,电子邮件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很快成为人们相互联系的主要方式。无论是万里之外的异域他乡,还是近在咫尺的同城睦邻,鼠标轻轻点击,就能让各类信息马上传到对方的邮箱。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使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化也在不断地发展与更新。由此,上海市国家机关开通了网上信箱,使市民增加了一条反映社情民意的快速通道。
几年来,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收到的电子邮件在不断上升。三年前,市人大刚开通电子邮箱时,一年收到的邮件只有几十件。2002年全年收到的电子邮件近2500件。今年上半年收到的电子邮件则达到4200多件。
从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呈现出内容广泛,文字质量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等特点。一些热心的市民对本市的环保、交通、能源及城市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有些建议已经得到了采纳。如有一封电子邮件,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换领“经营许可证”时,须交纳三万元以上的评价报告费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本市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只有这几家,处于相对垄断地位,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听凭这几家单位乱开价,应对安全评价的成本、收费依据,进行价格听证或进行规范指导。这封电子邮件很快被转到有关部门处理。该部门对这封电子邮件十分重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马上做出了回复意见。
电子邮件信访量的不断增加,也促使了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速度的不断加快。今年市人代会期间,某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反映:他一家三口有两人的名字,因有一个字在一般电脑系统中,无法找到相符的字,尽管他们早在半年前,就已按照有关规定做了信息的采集,但由于社保卡制作部门的技术原因,他们直到发送邮件时都没有领到社保卡。该电子邮件通过网络很快转到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仅过了一周时间,该中心即告知该市民的社保卡已经制作完成,并交有关区社保卡办公室。这充分体现了信息技术给信访活动带来的快捷优势,如果按照传统的信件传递方式来处理,是不可能在一周之内解决的。
另有一封未署真名的电子邮件发至市人大主任信箱,举报某区一家休闲中心有卖淫嫖娼现象,希望有关部门能铲除这种社会毒瘤。此邮件经市公安局转有关区公安分局后,很快就查明了举报所反映的事实,并且依法对该休闲中心做出了取缔和罚款的处理。
电子邮件加快了社会节奏,缩短了政府各级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为了完善电子邮件在信访活动中的作用,并从法律上确立它的重要地位,不久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信访条例》作了多处修改,并向社会公布了修订草案。其中除了在报纸等传统媒体上公布草案外,还第一次采用信息化的方式,在本市的东方网上公布《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对《条例》的修改意见。
不少市民通过电话、来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对《上海市信访条例》的修改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多数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上海市信访条例》表示赞同,认为《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与十年前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其主要内容还是可行的。有的市民在来信中建议增加“各级国家机关将信息化的最新成果用于信访工作中”的内容;也有的市民认为“人民群众”一词属政治范畴,不属于法律用语,建议在修订草案中统一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述。这些建议意见反映了民众之声,为市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通过新的《上海市信访条例》,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完成了对《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再次修改。其中,《上海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对信访定义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这里,除了将原《条例》中的信访人明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定位为“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外,最大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电话和电子邮件这两大信访形式。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及电子邮件在信访活动中的实际运用,以地方性立法予以确认的重大修改,目的在于发挥电话及电子邮件这种信访形式快速、便捷的作用,进一步保障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拓宽信访渠道,加快信访处理速度,密切各级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