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流程更规范透明――解读修改后的上海市信访条例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施行10年的上海市信访条例重新修改,日前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通过。许多专家评价说,修改后的条例,让信访流程更规范透明。
回避制度被列入
新条例对信访工作人员义务的规定更细了。这些新规定包括,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对信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等。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把回避制度等列入条款。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保证信访查询权
信访人的查询权和回避申请权也写入法规。信访人可以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为避免答复敷衍了事,条例还规定,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依据。
随着社会各领域“法”的力度加大,条例新增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而为了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实效,推动执法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条例增加了国家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参与信访的规定。
电子邮件成新通道
法规还把电话、电子邮件纳入信访范围,有关专家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信访方式的变化,而且能使信访更好地发挥社会“晴雨表”的作用。三年前,市人大刚开通电子邮箱时,一年收到的邮件只有几十件;今年上半年收到的电子邮件则达到4200多件。一些热心的市民不是申诉个人问题,而是对本市的环保、交通、能源及城市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有些建议已经得到了采纳。可见电子邮件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必将使市民增加一个反映社情民意的快速通道。
为维护“通道”畅通,信访人的行为也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条例规定,信访人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等。还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