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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沪府发〔200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构建社会信任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从1999年8月起,本市开始进行个人征信的试点。2000年7月,作为当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2001年10月,联合征信向企业信用建设延伸,进入拓展阶段。2002年3月,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通试运行;同时,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也取得较大进展。今年初,以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入深化阶段,重点是在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研究、推动建立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
  通过近几年探索实践,社会各方对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特征的认识逐步清晰。社会诚信体系包括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中社会信用制度是核心,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的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达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有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
  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总目标,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抓住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产品使用和失信行为惩戒等环节,强化统一领导,协调各方资源,完善法制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到“十五”期末,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企业自身信用的管理逐步加强,初步形成相应的信用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城市的信任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到2007年,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基本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到2010年,在国内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体现上海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经验,吸纳有关专家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在推进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平衡和风险控制,接受社会各界评议和监督,搞好风险评估,避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应用。要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本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各地区在各自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内,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及其它各类社会诚信活动,并将有关信息纳入联合征信数据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要支持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联合征信机构,统一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开展面向全市的联合征信服务。
  三、精心组织,有效管理,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信用法规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尽快完善信用法规体系,抓紧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与使用管理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适当提高惩戒的“门槛”,先对严重、恶意的失信行为进行制约;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实现全社会的共享。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联合征信数据库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产品、技术等研发、交易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做好信用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法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鼓励大中型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指定的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通过向企业调查,向与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的对象调查,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以及从大众传播媒介收集等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尤其要将个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经济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要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向联合征信服务机构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和当事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类信用产品将应运而生,社会需求也将呈现。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要依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要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搞好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各商业银行要扩大信用卡(贷记卡)发放、个人支票帐户的开设和使用的规模,制订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市民和企业刷卡和用支票消费。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要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鼓励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业,欢迎和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沪创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好配套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并在工商登记、税收、政策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发起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产品和服务标准制订等工作。
  (六)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视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专家学者开展信用领域的课题研究,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征信管理部门具体落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大决策,组织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征信管理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制订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法规的草案,对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和推进,协调解决征信业务发展的具体问题。
  各级政府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按照本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有关工作。各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把信用管理和服务等各类社会诚信活动渗透到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加强行业、社团内的信用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类企业法人(包括中介机构)要把管好自身信用、防范信用风险、诚实守信经营,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金融、贸易、通关、法律、审计、财税、人才等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带头恪守“公平、公正、中立、诚信”的原则,努力培育市场信任环境。广大市民要珍惜和维护个人信誉,为社会风气和信用环境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要通过政府、企业和市民的共同努力,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诚信保障。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2003年-2005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对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认识不断提高
  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步比较早,九十年代中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1998年底,人行上海分行和市信息办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设想。整个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99年8月开始的起步阶段;二是从2001年10月进入拓展阶段;三是以市委提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标志,进入深化阶段。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本市各界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普遍提高,对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特征的认识逐步清晰。社会诚信体系包括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活动三个层面,其核心是社会信用制度,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规范和高效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的征信服务机构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达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以及有效的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规范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信贷规模、拉动内需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全社会信任氛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把上海建设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基本建成
  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于2000年7月1日开通,目前已采集了316余万市民的信用记录,包括个人消费信贷、水电煤电信缴费、大学生助学贷款、租赁、注册会计师、司法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余万份,日查询量达到4000份左右;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于2002年3月28日开通试运行,目前已采集了全市59万户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行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国资绩效考评信息等。
  三、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取得一定进展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本市一些重点行业的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人行上海分行开展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市工商局改革1986年以来开展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2003年建立了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由市场化、社会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定;市财税部门开展了预算、财务会计、企业纳税、内部行政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信用管理也纳入了联合征信数据库;市商委开展了商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申城万店无假货”、“诚信服务月”等商业诚信主题活动;市人事局开展了人才业绩档案建设工作,已建档6万余人,出具人才职业诚信报告5千余份。
  四、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不断加强
  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主要综合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组织、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为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市信息办和人行上海分行联合发布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为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市档案局和市信息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的意见》。
  此外,市有关部门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信用产品的使用作了一定的制度性安排,失信惩戒机制也初步形成。
  第二部分任务
  一、加强社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设
  (一)实施原则
  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以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为运作主体,通过整合分散在社会各方面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各种信用信息进行科学加工、有效披露和归档,切实解决信用信息不全、查询不便的问题,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行动目标
  1、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2005年,信用记录入库人数达到500万,其中,具备信贷消费能力人群入库比例从45%增长到70%以上,非上海市民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居民信用记录的入库数有显著增长,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初步具备区域性服务能力。业务覆盖范围从银行信贷消费为主,向社会其它5个以上领域扩展;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种类从目前的2个(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增加到5个左右,使个人信用信息更趋于立体化,从而进一步丰富征信产品的内涵和潜在价值,最终体现征信产品的个性化和其所具有的高附加值,完善个人信用产品的梯次化进程,使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从目前的每日4000份增加到10000份左右。
  2、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2005年,信用数据采集范围从以企业为主,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领域拓展,每个领域在本市覆盖面均达到90%以上。与各行业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更新维护机制以及社会化发布、公示机制,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平台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能自发地进行企业信用管理,从而塑造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企业信用产品形成一定市场规模。
  (三)主要举措
  1、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维护。在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会提供行业服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要及时纳入给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并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商、税务、技监、公安、金融、公积金、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做好信息的提供和更新。联合征信机构要做好与信息提供单位的系统接口等工作,并搞好信用信息的处理与加工。要探索形成向企业调查、向与企业发生交易关系的对象调查、向大众传播媒介收集等社会化的信息采集机制,尤其要将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违法犯罪记录、虚假会计信息发布及虚假评估、鉴证、鉴定结果等采集进来,扩大采集渠道,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用产品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要建设社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和核定接收系统,使企业和个人通过此系统能方便地向联合征信服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状况,以及失信当事人的相关失信记录。
  2、推进信用产品的使用。政府部门要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带头先行使用信用产品。政府采购、土地交易、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人事人才聘用和评估等事项办理中要在今年内率先进行试点。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要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要提倡、引导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3、加快信用产品的研发和标准规范的建设。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系统建设和产品研发,形成能够满足各类市场需求的系列化信用产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贷风险评估,以及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企业商业信用报告、企业深度信用报告等各类专项评估报告,并推广应用。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展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技术标准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4、加强征信业务的合作与交流。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国际征信组织和国内外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成果,不断提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服务水平;要积极与本市行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协助其完善信用服务,搞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共同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二、推进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
  (一)实施原则
  依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下,坚持行业信用管理、社会诚信活动与联合征信系统的互动发展,积极引导推进各行各业的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各经济、社会和行业管理部门是本领域、本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组织开展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推动本行业各类诚信活动的开展。行业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要及时纳入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实现全社会的共享,同时对形成的记录应进行归档和移交。
  (二)行动目标
  到2003年底,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制度的部门或行业,从目前的5个(合同、纳税、企业贷款、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增加到10个左右;2005年,主要经济领域、要素市场和50%以上的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开展信用管理服务,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数据及时纳入联合征信系统,同时将有关信用记录按规定移交市档案馆。
  (三)主要举措
  1、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工商部门要推动和指导“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促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方式由政府负责向政府指导、市场运作转变;财税部门要完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个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体系,会同联合征信服务机构搞好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产品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管理评价体系;医药卫生管理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统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诚信活动,提高企业社会行为的透明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推动公证机构建立公证申请人信用评价体系;审判部门要完善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案件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及执行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利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2、完善国家重要经济监管环节的信用管理体系。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完善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和联网查询系统;保险和证券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保险、证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等级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相关业务的信用管理制度。
  3、加强行业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经济管理部门要完善“商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商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申城万店无假货”、“诚信服务月”、“实施上海名牌战略”等诚信主题活动;建设管理部门要完善“建筑企业和建筑材料质量征信系统”,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和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农业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以及规模化养殖场、园艺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外贸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外贸企业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促进规范用工和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使用;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管理制度;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学生信用档案和学生信用监督系统;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专利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促进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水平,会同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有条件的区县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社团管理部门要指导、推进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重点是执业信用要求较高的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把信用服务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消费者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诚信先进企业”认定工作。
  4、建立要素市场的信用服务系统。人才服务机构要完善人才业绩档案信息系统,会同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建立人才信用评估机制;产权、技术、证券、期货、房产、外汇等交易市场要加强交易行为的规范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评估系统。
  三、推动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一)实施原则
  坚持管理制度创新,以防范企业经营中的信用风险为目标,以健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为抓手,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普及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信用档案有序管理和依法移交,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二)行动目标
  2003年,推动5-10家大中型企业开展信用档案管理试点,摸索总结企业信用管理的经验和相关标准;2005年,全市80%的大型企业和50%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三)主要举措
  1、加强信用档案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和组织机构信用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引导企业和组织机构收集、整理、保管好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
  2、抓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试点。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要组织部分大中型企业和公用事业等单位,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3、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系统,拓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鼓励和提倡企业及时、客观地提供自身和交易方的信用信息。
  四、加强信用法规和组织领导体系建设
  (一)实施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出台地方性信用管理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推进机制,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二)行动目标
  2003年,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设立常设的信用监管机构,对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和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档与信用信息归集进行规范,在主要经济管理环节落实一批制度性安排,启动主要领域的社会诚信活动;2005年,基本形成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和法律法规框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得到有序发展。
  (三)主要举措
  1、逐步完善信用法规。法制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制订上海市个人征信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共信用记录归集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有法可依。
  2、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班子,成立征信管理工作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3、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有关政府部门要清理、修改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配合的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逐步建立社会性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和制约,增加其失信成本,以发挥警示作用。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要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增加其守信收益,同时发挥示范作用,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五、营造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一)实施原则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理解、支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普及工作,加大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行动目标
  2003年,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培训达到5000人次,组织开展多样化的诚信主题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2005年,信用行业趋于成熟,从业人员达到5000人,各行业信用管理人才基本满足社会需求,诚信宣传普及程度大大提高,社会诚信氛围基本形成。
  (三)主要举措
  1、加强诚信宣传力度。宣传、文化部门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诚实守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组织新闻、出版、文艺、广播电视等机构广泛深入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
  2、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起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3、开展信用管理培训。推动相关培训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信用管理水平。
  4、抓好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大引进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的力度,支持上海财经大学及其它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引导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吸收使用信用专业人才。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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