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毒鼠强两高公布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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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从10月1日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司法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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