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出台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9月16日出台经市政府批准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作为市人大出台《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前,规范和解决上海物业管理实际操作问题的过渡性政府文件。这一过渡文件就当前市民关注的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招投标等事项进行了解释。
据悉,***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与上海原有的相关条例相比,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上作了重大调整,因此上海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分别按照***出台的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原有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依照***的条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前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终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业主大会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一票,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票。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权利。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