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告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定于2003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现将公民旁听会议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安排旁听11月12日上午的会议。旁听议题为:1、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2、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旁听名额15名。
二、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民旁听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申请。
三、要求旁听的公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报名:
1、11月6日下午14:00至17:00和11月7日上午9:00至11:00,持本人身份证(户籍不在本市的,请同时携带居住证)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中心(华山路1226号)办理报名手续。
2、11月6日上午11:00至11月7日上午11:00,通过上海人大公众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www.spcsc.sh.cn)提出旁听申请。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根据报名人数随机确定旁听人员,并书面通知本人。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3年11月6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民旁听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的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为便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和上海人大公众信息服务网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的方式(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旁听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到指定的地点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
第五条公民参加旁听时,应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六条旁听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