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贷贴息政策细则出台
“缺席”5个多月之后,房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终于“到位”。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于11月11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房贷贴息政策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政策享受对象: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据悉,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受理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250元,今后年度受理标准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公布。实际贴息金额按年计算并逐年支付。
政策享受期限:贴息政策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此外,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政策办理规程: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需提醒的是,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享受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迁离本市、司法裁决、产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从转让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