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就
8月2日下午,市消保委邀请企业、消费者和法律专家就“航班延误与维权”召开座谈会,与会者各抒己见,对《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提出了建议。
近年来,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服务出现了不尽如人意之处,尤其是不少消费者反映,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没能得到应有的服务和补偿:航班延误,不能事先告知,延误后相应的补偿服务又不到位,甚至有些服务人员对乘客的讯问显得有些不耐烦……对此,与会专家和消费者提出,航班延误要补偿,不只是一个“钱”字。
消费者――补偿不只为了“钱”
如果遇到下列情况,赔几个钱你会满意吗?消费者提出了他们的意见。
7月12日,吴某等三人在虹桥机场乘坐上海至青岛的MU5511航班,原8点45分的航班延迟到12点05分才起飞,致使他们的日程不得不更改,为此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7月14日,吴某和徐某到合肥出差,为能尽快赶回上海,她们临行前购买了两张7月14日当晚21点10分从合肥至上海虹桥机场的7765AH航班机票。她们按规定提前一小时就到机场等候,直到临近航班原定起飞时间时,才听到广播通知所乘坐的航班延误了。问讯处人员只简单告知航班延误是因北京天气不好。23点50分,航班比原定起飞时间整整晚了两小时四十分钟,到达上海已将近15日凌晨1点,下飞机时,才听到广播播报航班延误的原因是飞机调配缘故。凌晨1点,她们无法按原定计划乘坐机场大巴回家。
航空公司――措手不及“有苦难言”
东航、上航、国航等当事企业终于开了口,道出了他们的无奈。
东方航空公司:《指导意见》出台没有征询过航空公司的意见,由于赔偿办法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对此航空公司缺乏相应的准备。
上海航空公司:该企业一直有针对乘客赔偿的办法,今年1-6月也已赔了不少,但赔偿标准应是一个企业行为,不应强制规定。
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原因归纳出来有29种之多,而归结为承运人的原因只有4种。对于航班延误,目前没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给出一个公正的评价。
按照市场原则,企业一定会为取得竞争优势而提高技术和服务质量,如果一个航空公司经常延误,又不能给予消费者满意的解释和适当赔偿,这家航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一定会失败,最终退出市场。
法律专家――航空公司有告知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士英说,航班延误在所难免,为什么外国的消费者能够平静对待?并不是中国的消费者都不讲理,如果航空公司能够正确地认识消费者的权利,矛盾就会缓和。
国内航班霸机、占机现象之所以比国外多,就是因为国内航空公司在保障旅客“知情权”的工作上措施不到位。航班延误,对消费者而言不是小事。有些乘客占机索赔不可取,但解决问题的主要方面还在于航空公司,如果服务问题解决得好,向乘客解释真实情况,妥善处理好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一般乘客都会通情达理的。
海燕律师事务所孙理律师认为,航班延误后,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要承担告知义务,一是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二是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