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策杠杆动起来复旦大学在18条基础上衍生系列激励措施
近日,复旦大学校产办的负责人格外忙碌,准备把学校所持有的一家科技公司20%的股份卖给该校的一位教授。6年前,这位教授的身份只是技术发明人,6年后的今天,公司总资产已从成立时的500万元人民币升为9700万元人民币,这位教授则因这项科研成果成功转化获得了不菲的股权收益,成功购买了公司1200多万股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并开始洽谈购买学校所持有的20%股份。
从一个普通的教授到拥有上千万股份的大股东,这条路要走多长?不断修订完善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8条”),及复旦大学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系列激励措施,正是这位教授角色成功“转型”的催化剂。
上海出台的“18条”,使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走出“一次性买卖”的阴影,科研成果的“小种子”离开实验室后得以顺利生根发芽,但要真正调动起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还需有合适的政策“杠杆”
过去,高校的科研成果一般有两个结局:转卖或发表论文后束之高阁。而“一次性转让”,又是大多数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方式。复旦大学副校长、中科院院士杨玉良教授说,科研成果在被转让时往往还是实验室里的一颗“小种子”,离开实验室合适的土壤,能否生根发芽都是未知数,如果仅仅是一次性转让,成果的发明人很少继续参与成果的转化过程,就很可能导致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胎死腹中”。
不能转化成产品创造效益的科研成果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来说是一文不值的。怎么办?1998年上海市出台了“18条”,之后又对其作了多次修订。按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高达35%。无形资产入股到国家投资的项目,前三年无形资产所产生收益的60%奖励给技术发明人,后三年40%奖励给技术发明人。
这一规定走出了“一次性买卖”的阴影,能切实通过成果转化实现知识有价。但业内人士认为,仅仅是股权收益并不能很好地保障技术发明人的权益,未必能激发技术发明人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因为对于一家高科技公司来说,前三年能够获得赢利的机会比较小,即使赢利,为了公司发展投资方也很可能把赢利作为再投入,规避或减少对成果发明人的股权收益支付。到了后三年,技术发明人的股权收益百分比已大大减少,至于六年后,股权收益会更少。
“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仍然是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复旦大学校产办主任蒋国兴说,要让科研人员了解到能够合法地得到什么,并且保证他们有所得,而不是仅有政策保障,却不能兑现,“画饼”不能“充饥”。于是,如何从“股权收益”落实到“股权”的拥有,成了调动发明人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的杠杆。
为更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复旦大学探索出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模式。紧跟上海市出台的“18条”,学校经过反复讨论,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决定提高成果发明人的股权收益的百分比,但必须遵循有关法规,即学校以无形资产入股,教授可以获得高达80%的股权收益,同时鼓励成果发明人用股权收益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向学校购买学校所持有的股份
复旦的这位教授“变身”为大股东,就得益于这一系列政策。6年前他所带领课题组的一项科技成果一出台就被业内看好。学校按照“18条”,把科研成果以无形资产入股与另一家企业联合成立了一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学校占有20%的股权,他虽没有股权,但可以获得学校所持有股份的80%股权收益。
公司成立三年后,这位教授以自己获得的股权收益,并筹集资金持有了公司1200多万股份。此时公司已发展到近亿元资产,按照有关协议,学校仍然持有20%左右的股份,他也成了大股东。今年公司的赢利情况良好,他又能获得一笔不菲的分红,有了“底气”的他马上就开始与学校洽谈购买校方所持有的20%股份。
这位教授成大股东的经历,正是复旦大学目前118家以教授科研成果和学校无形资产入股成立的大多数科技企业的发展轨迹。该校有关负责人说,按照相关政策,学校参与既是保证了学校的利益,也是保证了科研人员利益,使刚刚面向市场的教授们能够少走一些弯路,而且学校会尽早退出。复旦大学有一个计划,每年学校的企业只能维持在100家左右,要支持一些成果转化,也要退出一些成果转化。
有关专家认为,股权收益到股权拥有的转变,保证了科研人员的行为不会成为短期行为,促使技术发明人始终关注自己成果的转化效果。毕竟,要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发明人就要与经营者共同让成果体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