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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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对本市公办中、小学的外省市学生的借读费收费统一作出规定:从2004学年起,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800元;高中生每生每学期1500元。杂费、学费按有关规定另收。
上述借读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校生仍按入学时所定标准执行。借读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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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8:10:2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