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老房子最严格保护制度出台
上海市市长***不久前公开表示:上海将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房子”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市长的这番话开始“兑现”:9月20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具体阐述“最严格保护制度”,并明确上海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最严格保护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保护范围
关键词
1949年以前
30年以上
据悉,上海将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开展“老房子”保护工作。
为使保护建筑的类别和内涵能够完整地反映上海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将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
■凡1949年以前建造的花园住宅、大楼、公寓、成片的新式里弄、有特色的石库门里弄和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民居,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商铺、仓库、作坊和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符合《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优秀建筑,都必须妥善保护。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按照“市民、社会推荐,部门筛选,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的程序予以认定。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在仔细勘察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保护类别,建立保护档案信息库;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保护办法
关键词
报告 批准
核准
按照“最严格保护制度”――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不得拆除、改造。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或对保护建筑实施改扩建,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保护建筑的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责任,定期对保护建筑进行检测和维修。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的承租人,应承担租金以外定期维修的相关费用。
■保护建筑在进行产权交易或租赁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的保护要求及规划控制要求,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告知情况应向房地部门备案。
■属于授权经营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其经营者在进行产权处分前,应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买卖。
■国有非居住性质的保护建筑授权经营单位,在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转租前,应报房地部门核准。
据了解,上海还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产权人严格履行义务,政府予以必要支持”的具体政策,鼓励产权人、使用人自觉承担保护义务,形成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