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要求严格保护老房子通知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日前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正式公布。上海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有价值老房子“最严格保护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
上海已经明确,将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按照《通知》内容,凡1949年以前建造的花园住宅、大楼、公寓、成片的新式里弄、有特色的石库门里弄和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民居,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商铺、仓库、作坊和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符合《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优秀建筑,都必须妥善保护。
此次公布的《通知》,使得“最严格保护”有章可循--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不得拆除、改造;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或对保护建筑实施改扩建,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保护建筑的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责任,定期对保护建筑进行检测和维修;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的承租人,应承担租金以外定期维修的相关费用。
《通知》还规定,保护建筑在进行产权交易或租赁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的保护要求及规划控制要求,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告知情况应向房地部门备案;属于授权经营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其经营者在进行产权处分前,应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买卖;国有非居住性质的保护建筑授权经营单位,在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转租前,应报房地部门核准。
据了解,上海还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产权人严格履行义务,政府予以必要支持”的具体政策,鼓励产权人、使用人自觉承担保护义务,形成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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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