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将受罚
新华社10月31日播发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条例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条例规定,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世博会标志”范围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为商业目的使用”的界定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