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设立地方最高质量荣誉奖
在11月24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发言人焦扬介绍了即将设立的“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有关情况。
焦扬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质量日趋成为竞争的焦点,质量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国家、城市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在本市设立“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同时将制订《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将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最高质量荣誉奖。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设立了以政府行政长官命名的质量奖,并形成一种国际惯例。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借鉴国际上知名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奖,组织制定并形成以国家标准(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基础的国家质量奖评价体系,该标准已于今年8月30日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开展了“树质量标兵,学质量先进”活动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表彰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建立市长质量奖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焦扬说,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授予上海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将按照国家质量奖的评价体系要求,同时参照国际通用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定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各不超过2个,获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各不超过3个。如没有符合标准的可以轮空,宁缺毋滥,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申报。市政府对获奖组织和获奖个人将分别给予重奖,同时分别授予奖牌、证书,并由市长亲自授奖。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自己先进经验的义务。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媒介进行表彰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经验、成果等。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上海市财政预算。“市长质量奖”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成立“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质量技监局。
设立“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将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大众质量意识,有利于贯彻“科教兴市”和“质量是上海的生命”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引导企业追求卓越质量管理模式和经营绩效,也有利于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