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自侦工作问题
12月8日上午,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听取上海检察机关工作汇报,今年10月1日起,上海检察机关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出现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到目前为止,本市已有两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经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三大类案件重点监督
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介绍,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主要对三大类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监督,这三类案件是:拟作撤案、不起诉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此外,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人民监督员都可以提出意见。
人民监督员具广泛性
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65名。其中,市人大代表7名,区县人大代表16名,乡镇人大代表1名;中共党员40名,民主党派15名,无党派人士10名;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的13名,有法律工作经历的10名;产生于机关的有24名,社会团体有3名,企事业单位有38名。
监督过程严格程序化
市人大代表朱济民是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他所在的监督员小组共有3人,目前,他们小组正在监督检察院的一个自侦案件。监督过程是严格程序化的:3人先听取公诉处的案情汇报,然后发表意见,公诉处当场记录监督员的意见。3人就是否同意检察院的意向进行无记名投票,接下来,3人小组向检察院提出监督员综合意见报告。虽然最后如何决策要由检察长决定,“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无疑会影响最后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