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规范优待到位市民政局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答记者问
如何进一步做好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的采访。
问: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986年开始,本市对城镇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入伍通知书”与“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以下简称“两通”)一起发的做法。2002年10月,本市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停止“两通”做法,将士兵由入伍时安置恢复为退役后安置。今年,本市首批停止“两通”做法后入伍的士兵将退役回沪,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安置。
问:按照《暂行办法》,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将如何安置?
答:由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安置任务;各区县根据本辖区内各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经济状况、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将安置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接受单位。
在接受单位的安置指标确定后,区县安置部门将组织接受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如果退役士兵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则由安置部门对其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退役士兵可以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其就业。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市政府最近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主要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有关费用,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凡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官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
同时,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10分至30分的加分优待。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尚未就业期间一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项目以外的培训,区县安置部门可凭其付费凭证和结业证书,给予适当的培训补助。
问: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怎样安置?
答: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区县安置部门重新安排就业或者办理自谋职业。
问: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方法是: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区县安置部门签发户口证明信的下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转业士官自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
问: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待遇如何规定?
答:城镇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者建立,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其中转业、复员士官自1993年1月至退役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
问:由安置部门安排到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还享有哪些待遇?
答: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由于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问:农村退役士兵享有哪些待遇?
答: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农村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问:如果单位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由市或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