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公布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市教委于近日公布了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办法。该方案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思想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方案宗旨是:有利于高校选拔学生,有利于中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考生依法享有考试和入学的平等权利;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保证中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招生计划
2005年部属高校与去年基本持平,具体计划数待教育部下达。市属高校计划约为107000人。
三、在沪报考对象
1、持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限考“上海卷”。
2、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限考“上海卷”。
3、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本市高中阶段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
4、持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高中回沪报考的毕业生;限考“上海卷”。
5、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4届毕业生;限考“上海卷”。(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表一)
6、本市“三校”(中职、中专、技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限考“上海卷”。(“三校”名单详见附表二)
7、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户籍,其子女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
8、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其子女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单位名单详见附表三)
9、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高中阶段毕业;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10、经上海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等单位在沪工作的职工,其子女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由市合作协作办公室确认)
11、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其子女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
12、本市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卷(以下简称“全国卷”)报考对象:
(1)持有上海市户籍的支内、支疆职工和知青子女;
(2)持有上海市户籍的引进人才子女(含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
(3)蓝印户口转成上海市户籍的考生;
(4)持有上海市户籍的大、小洋山进沪职工子女;
(5)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持有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上海市教委审查批准。
四、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上海卷”考试科目设置如下表:
报考类别科目设置
本科3+综合+1
高职、专科3+综合
部分高职试行依法自主招生
1、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六门高中课程(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5年开设分别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六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课程中的一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一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一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本市“上海卷”考生,须参加“3+综合+1”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本市“上海卷”考生,只须参加“3+综合”考试。
5、根据本市“二期课改”的情况,今年对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4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相关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本市“三校”毕业生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4年一致,具体是:
1、本市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统一招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本市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于在沪报考范围内的本市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三)本市“上海卷”考生录取办法与2004年一致,具体是:
1、上海卷“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2005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5年本市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将实行与本科批次相同的录取办法进行统一录取,后期阶段不再实行去年放开式的“自主招生录取”。
(四)本市“全国卷”考试科目的设置:
1、2005年“全国卷”种类和考试科目,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按照国家统一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所提供的试卷执行,具体内容等待教育部下达后另行公布。
2、本市自2006年始所有在沪参加高考的考生均考“上海卷”。
(五)本市“全国卷”考生的录取办法与2004年一致,具体是:
2005年上海“全国卷”考生的录取仍采取往年办法,即在保持“全国卷”考生与“上海卷”考生各批次有相同录取率的前提下,根据计划数,划定“全国卷”考生的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2005年上海市国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加分内容,详见附表四。
六、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七、2005年,本市有三所民办高校即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报考该三所高校的考生,试点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具体方案由该三所高校另行公布。
八、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方案,市教委将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另行公布。
九、本市“三校”应届毕业生2005年5月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本市2006年春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十二、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