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机动车事故赔偿规定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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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2月24日闭幕,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4月1日起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会议还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度工作要点》、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废止《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其中,废止《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2月25日起生效,交警巡警将"分家"。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唐登杰、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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