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让企业无法拖欠职工工资
企业耍赖拖欠劳动者工资,近年来受害的已不仅仅是进城的打工者,许多困难企业的职工群体也日益受到欠薪困扰。拖欠工资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企业缺乏诚信的表现,被拖欠者除了依法讨回自己的应得劳动报酬外,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在制度、法规上保证其合法利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出台,为解开欠薪死结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后盾,而劳动者也将不再是“刀俎上的鱼肉”、“待宰的羔羊”。
方先生是本市某酒品厂的业务推销员,自去年年初进入单位后,一直勤勤恳恳埋头工作,起初单位还能按时支付工资,但是去年年底单位突然宣称由于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佳,当月起工资要延期支付。这一拖就是三个多月,期间方先生多次找单位交涉,但都被单位以种种理由搪塞了回来。方先生无奈之余不禁要问:难道单位真的有权随意拖欠职工的工资?能有什么更好的途径与单位解决问题?
在回答方先生的问题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正常程序下单位延期支付工资有哪些规定,到底何谓“无故拖欠”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外,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是指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时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这个“正当理由”仅限于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并不是单位随意找个借口就能理所当然地拖欠的。以上案例中方先生的单位即使已取得劳动者、工会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但也已经超过规定的延期支付时间。从某种程度上,也已构成了“无故拖欠”行为。
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也就是说,无故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将要为此付出代价,不仅要补足拖欠金额,还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而劳动者也能以此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单位的随意欠薪行为。
至于方先生的维权之道,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方先生与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除此之外,如果单位存在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方先生也可以拨打12333进行举报。由此,我们要再次提醒那些“耍赖”企业及时偿还已拖欠的职工工资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而劳动者也要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拿起维权武器,使单位的“欠薪”侵权行为不再成为心中永远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