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公积金使用须与住房有关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究竟能不能通过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来应对医疗消费等方面的困难?4月12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给出了进一步的答案: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其用途也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用途范围内。
住房公积金将放宽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它的主要用途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但是本市在实际运作中却发现,一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去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规定(草案)》提出,应当允许这部分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是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余额条件的规定立法意图是好的,但应当同时考虑几个问题,即要与***条例及现有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持平衡和衔接,要全面考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长期社会后果以及承受能力,而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应当限定在支付房租等方面。
据悉,在常委会一审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初步测算,认为放宽提取条件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量约占2004年归集资金的8%,可以承受。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提出意见,认为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也在合理的承受范围之内。但为了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相吻合,建议将放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范围内。
[相关规定(草案)]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未用过公积金者不给予补偿
在缴存期间未提取和借用住房公积金者是否应该给予补偿?修改后的规定草案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按照提交初审的《规定(草案)》的有关规定,从来没有用过公积金的职工在按规定注销账户并提取存储余额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其缴存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在委员中引发了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时,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对等安排,职工即使在缴存期间未行使提取和借用的权利,仍有在离休、退休时提取并获得利息的权利,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对其给予补偿。
据悉,规定草案修改后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的条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关规定(草案)]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