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就立法起草工作进行交流
在5月31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许多与会专家提出,要避免“观赏性立法”。
专家列举了立法中种种“观赏性”现象:有的法规像文件,看看没有一个字不对,却不知道规范的是谁;有的法规将一些公众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明文禁止,然而由于种种限制无法设置处罚,只起到一种倡导作用。
“观赏性”的立法一多,就使很多人以为,法律什么都管。于是,针对社会上大大小小的问题,人们开出的“药方”都是立法。而一些“观赏性”法规,带来的是执行上的困难。
立法要避免“观赏性”,选题要慎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认为,有的立法项目题材是当前社会上大家普遍关注的,但是它的可规范性比较弱,权利义务的指向不明确。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不是从权利义务、权利责任这方面考虑进行社会关系调整的,就应当考虑运用其他社会规范,而不是立法。否则,即使立了法,也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他提出,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必须注意几个要素:法规调整的内容明确,法规的权利义务指向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解决问题。他说,政府规章可以调整的,就不必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或者政策正在制定中,近期可能出台的,也不急于制定地方性法规。
还有一些专家提出,要增强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就应当减少倡导性、宣示性规定。法律是在众多社会规则不灵的情况下才采用的规则,它与一般规则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如果只是倡导,其实不必采用法律手段,其他社会规则都可以替代。倡导性的内容难以执行,反而降低了法规的权威性、震慑性。
专家们提出,规范人们的行为除了法规之外,还有许多社会资源可以使用。比如政策、道德、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社会组织等,并不需要“一法解千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