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最新通过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6月1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首先发布市政府常务会议最新通过的《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焦扬介绍了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一些背景情况。她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市的建筑使用能耗已占全市能耗的20%左右。近年来,建筑使用能耗正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我国现阶段住宅每平方米能耗为相同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的3倍左右,建筑能耗是能源消耗的大户。因此,建筑节能大有潜力可挖。建筑节能是本市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上海的建筑能耗中,空调制冷用电尤其值得关注。据市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夏天,本市最高峰用电负荷达1500万千瓦,其中用于空调制冷的负荷约占总用电负荷的1/3,达到500万千瓦。据推测,如果通过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门窗)的节能改造以及提高空调器能源效率,可削减高峰负荷约100万千瓦左右,而对新建建筑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其成本又是较低的。
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强调上海要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建设交通委,着手起草本市建筑节能政府规章。在广泛征求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部分区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律师协会的意见,并补充采纳了各方提出的不少建设性意见后,最终形成了《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焦扬说,《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在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制;用能设备和设施节能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和研究、建筑物使用、装饰、装修节能设施的保护、节能监督检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一、明确了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市经委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突出体现了综合管理、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的结合。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二、明确了本市建筑用能设备和设施的节能调整范围。广义上讲,建筑节能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和建筑用能设备设施节能两大类。《管理办法》没有将所有与建筑物有关的用能设备、设施都纳入调整范围,但是一些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系统(如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等设备、设施),如果在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没有作出选择以及没有设计出用能系统在建筑物中的位置、走向、能耗等,建筑物一旦建成,将无法或者很难对不符合标准的用能系统再进行改造。因此,《管理办法》将此类建筑用能系统纳入了调整范围并对此作出规范。
三、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都应采取节能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本市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节能措施,由于目前本市既有建筑不少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为此,《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使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节能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实行严格节能管理。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及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管理办法》还规定,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四、明确鼓励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和研究。对既有的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或者使今后新的建筑物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标准,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更有赖于经济上可以承受的、成熟的先进技术,以及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产品的支持,这就要求节能技术的不断开发和创新。更为重要的是要引导市场选用节能建材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技术,以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建筑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还要求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五、明确节能监督及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本市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行为,将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不按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将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2001年,建设部发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今年,建设部又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因此,《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对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而且将使国家标准在本市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推广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