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制订加强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安全管理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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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黄浦区制订加强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安全管理有关措施,规范非居住用房出租行为,从源头上强化房屋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厂房、场所等房屋未经批准不得改为居住房屋,如需改建须经规划、消防等部门批准;厂房、场所等房屋的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对承租房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方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未经批准不得安排居住人员;出租厂房、场所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向有特种设备及安监部门登记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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