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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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实行新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三、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原《上海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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