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上海环保处罚应加大力度
今年,《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实施以来首次重大修订,明确了超标排放污染是违法行为。然而,不少企业超标排放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应适当加大环保处罚力度。
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不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曦教授介绍,在我国,环境违法的处罚金额一般是根据全国平均的经济发展水平制订的。如果环保违法的罚金额度制订得很高,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是难以承受的。因此,目前我国的环保违法处罚金额相对而言是偏低的。而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果在沪企业环保违法的处罚金额与其他地区完全相同,对上海的企业显得比较“宽容”了。在上海,一吨处理后的废水排污费是0.09元,若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时,每吨只需缴纳0.18元。对于许多上海企业来说,超标排放缴纳的费用比购置一套废水处理系统的成本要低得多。所以,他们宁愿多付些排污费,这就在无形中助长了企业的污染排放。
王曦教授指出,在澳大利亚的某些州,设有专门的“环境与土地法庭”。这个法庭对于违规排污的企业,可以处以最高1000万澳元的罚金,这个数额足以让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倾家荡产。同时,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也会被判处监禁,这与中国的排污企业负责人不用坐牢形成了对比。
可操作性不强整改措施不细
与违法排污的较低成本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环保执法者的尴尬处境。我国实行现代化法制的时间比较短,环保的法律法规中政策性的宣告比较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程序,给执法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执法难度。
在我国,违法排污处罚有一个故意性原则,即执法者需要出具明显证据来证明企业是出于故意违法排污。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排污企业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排污超标、是否出于故意而违法排污等指标是很难衡量的。排污企业的违法取证也存在着难度。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有限期整改的处治措施,但这样的限期整改却往往成了一些违法企业“豁免期”。一些企业被勒令限期整改时,在限期的时间内,他们不顾污染后果肆意排污,收到短期经济效益后就关张停业,转移到其他地区,以积累的资本重新开业。
美国对付排污企业的做法是这样的:联邦环保局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25000美元。这个以违法日为单位的高额处罚使违法企业不敢怠慢,为了少一天的罚款,他们只能抓紧时间整改,停止排污。
对比世界发达国家的环保法制经验,王曦教授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对于违法排污的处罚门槛应该逐步提高。在与现行法律不冲突的前提下,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率先采取加重处罚力度、缩短整改时间的措施,有助于本市在经济高速发展同时有效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