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规定高校学分制收费不高于学年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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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8月15日公布的关于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通知规定,2005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通知规定,试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通知还规定,高校应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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