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通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合作
8月29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向辖内各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及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辖内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进行了规范引导。
2004年以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监管,并改变了以往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以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要求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进行推介前向监管机构报告,这种事前报告不是一种审批程序,也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已经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作出了实质性的审核,而只是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进行的一种更为审慎的监管。由于现阶段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仍属私募性质,这就要求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独立的判断以及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商业银行在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与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对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有着清醒的认识,避免银行信用被变相导入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了上述“通知”。
“通知”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有良好认知与把握,严格遵循诚实信用、谨慎从事的原则,切实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银行信用。并对商业银行办理集合资金信托托管业务、资金代理收付、代为推介及异地信托产品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通知严格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误导委托人、代签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签约场所。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与异地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对异地信托产品的划款进行控制,并在异地信托产品推介前出具信托投资公司未达划款要求前不为其办理资金划转的承诺函。
对于辖内的信托投资公司,“通知”则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要点”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的格式、内容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并通过要求在信托计划风险声明书中加入“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的形式,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进行了监管特别提示。
“通知”的下发是为了贯彻落实银监会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监管的要求,引导辖内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