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日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民、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计为2033元/月)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1 20:08:30重新编辑